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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20-10-12 08:17 教学建设管理科  教学建设管理科

齐齐哈尔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齐大发字[2020]48号)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本科教育大会精神,增强本科专业发展与行业、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建设一流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有思路、有措施、有规范地加强专业建设,大力推动专业整体发展和学校综合办学实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条 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引领, 以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规范和指导专业内涵建设。通过专业优化调整、传统专业改造升级、新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一流专业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二章 专业建设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培养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学生发展、质量保障等。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从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向。学校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组织专业建设评估和新办专业的申报,确定学校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提出对一流专业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基金分配方案和奖惩政策。

第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专业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职责为:

(一)起草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教学大纲的编写,协调教材的编写,做好教材的选用管理及专业课程的归属管理,组织制定学校专业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学校专业建设管理档案,组织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召开各类学术研讨会;

(三)组织召开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会议;

(四)负责学校特色专业、一流专业等专项建设经费的报批,执行学校专业建设基金分配方案和奖惩政策;

(五)组织专业的申报与调整。

(六)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专业建设是各学院党委和行政的主要工作之一,专业建设中所涉及的专业发展方向、专业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文件、师资队伍及师资培训、教学基础条件与设施等具体工作是学院的日常工作。各学院应成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办学历史、条件及社会需求等找准专业发展方向定位,培育专业特色,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文件

(三)组织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及考核;

(四)制定本学院专业师资队伍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学校专业建设基金分配方案,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六)负责专业评估工作的具体落实;

(七)负责新专业申报论证的各项具体工作;

(八)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

第七条 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八条 专业设置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实行总量动态控制。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坚持整体优化的思路。一方面要坚持学校办学特色,保证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设社会急需、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努力建成传统专业和新兴专业、基础专业和应用专业、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条 申报新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新专业申报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黑教规〔20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同时要坚持拓宽专业面、加强基础、增强适应性的原则,并根据社会需求灵活机动地调整专业方向。

(二)新增专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人才需求和我校的战略发展对学科专业的要求,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

(三)新增专业要认真组织有关专家调研、论证拟增设新专业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注重效益和专业竞争能力,要通过专业的增设,优化我校学科专业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布局和专业结构,突出我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

(四)增设新专业要充分考虑到申报新专业的报考生源和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现有的专业办学条件等,要满足本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关于新办专业的基本要求,要对拟新增专业要从学科基础、教学基本条件、师资队伍、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作出全面论证,以现有专业为依托,逐步拓展学科专业领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招生规模一般以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外语类、艺术类专业不低于25人);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根据各专业学生的报考率、报到率、就业率,认真做好专业调整改造工作。对连续三年生源严重不足、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的专业,应依据学科(专业)基础及发展趋势适时进行调整,采取隔年招生、撤销或与同一级学科下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等措施。

(二)加大专业改革和内涵建设力度。逐步拓宽专业口径,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积极推动“按类招生,按专业分流培养”的育人模式,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种专门人才的需求。

(三)加强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造。在发挥传统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裕等优势的同时,要不断更新其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鼓励加大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建设力度,实现传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

(四)大力发展与我省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结合省委实施的“百千万”工程、“433工业体系”、“五大安全”、“六个强省”等战略部署,加强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为我省经济建设输送各类应用型人才。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背景下的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新工科;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农业大省省情,积极推进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围绕科教强省、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在文史哲、经管法、艺术、教育等领域,推进新文科建设。

(五)鼓励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跨学科设置交叉学科(专业),是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本科专业建设的共同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跨学科设置交叉学科(专业),打破院系之间、学科之间的壁垒,以相关专业的教育资源为依托,重组教育资源,构建教学新体系。

第十三条 专业申报及调整的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与要求,依据学校及学院专业发展规划,组织有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人才部门参加的校内外专家研讨,提出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及拟增设新专业名称,并针对人才市场需求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二)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41日前,各学院对拟调整专业或增设的新专业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学院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评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三)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不招生,将自动撤销。

(四)已有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按撤销处理。

第四章 专业带头人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带头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带头人,一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专业的专业带头人。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高校教学工作五年以上;热心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任务,承担过专业课程建设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二)专业带头人应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准确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学院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带头人,确因需要,报学校审核,兼任期不能超过二年;专业归属系的系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应兼任专业带头人。

(四)对于新建专业等特殊情况,不符合遴选条件,可由学院推荐,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核,确定为临时专业负责人,临时专业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聘:

(一)专业带头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个人申报或学院推荐产生专业带头人竞岗人选。有应聘意向的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三)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四)专业带头人聘期一般为四年,实行动态管理。聘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连任。由于专业带头人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无法再继续担任的,依据相关程序及时增补。

(五)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带头人时,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的遴选程序重新遴选并报批(或报备)

(六)计划筹建的新专业,由学校委托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新专业的建设工作。该负责人享受专业带头人的待遇。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

(一)专业带头人应充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人才需求状况动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与专业发展实际,主持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教师认真落实完成专业建设各时期的任务。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就不断完善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构建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组织、协调制订并落实本专业开设课程的建设计划,审核相关的教学大纲,落实本专业教学任务。

(三)组织、规划本专业的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各类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活动,参加校内外教学研究与改革会议与活动,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提高专业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本专业学生的专业教育,包括学生专业学习、职业规划与个体发展相关的指导活动,如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主动征求学生对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执行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学校的质量标准,建立本专业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及科学的持续改进机制,对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六)建立有效的本专业毕业生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协同学院及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收集、了解、掌握本专业毕业生就业(从业)信息及用人单位(社会)的反馈信息。

(七)组织本专业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负责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开展调研实践活动。协同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做好本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和规划、实验教学改革的推进、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

(八)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提出外聘专业教师建议,协助学院做好师资队伍建设的落实。

(九)协助组织和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十)加强自身科研、教研学术素养,提高科研、教研能力,围绕专业建设与发展,积极组织、参与校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参加校内外科研、教研会议与活动,积极组织申报相关的科研、教研项目,撰写科研、教研论文。

(十一)每年度向学院提交专业建设计划、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及总结报告,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建设与教学中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

(十二)完成学校、学院指派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的考核与待遇:

(一)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各专业所在学院需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依照《齐齐哈尔大学本科专业带头人考核标准》对专业带头人在本年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考评与审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核合格的专业带头人可连续聘任,聘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并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由学院重新聘任专业带头人。招聘期间的专业带头人职责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履行。

(三)学院应对专业带头人在进修、职称评聘、教科研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进修期一年以内,由学院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履行职责,超过一年,须另行选聘;学校根据专业带头人工作业绩及考核结果,在校内津贴分级、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

(四)专业带头人享受学校规定的专业带头人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档执行。

第五章 专业建设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每四至五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本科专业水平评估,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如教育类专业评估、工程教育类专业评估、新办专业水平评估等)。

第二十条 学校近一段时期专业建设思路是:发展特色专业、建设一流专业、扶持新办专业,积极开设社会急需、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努力建成传统专业和新兴专业、基础专业和应用专业、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加大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按建设项目和建设经费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积极组织专业教学改革,加大精力投入,制定专业建设实施细则。学院应每年对所属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一流专业的建设:

学校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综合实力、彰显专业特色、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明晰特色发展目标、增强区域经济服务能力为目标积极打造一流专业。一流专业的遴选、建设与实施按《齐齐哈尔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一)新专业建设的实施管理:

1.批准设置的新专业,须填写《新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作为今后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新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相关专业使用,按照本办法的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2.新专业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对新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专业给予警告;对疏于建设的专业,学校将限令整改,所在学院两年内不得申报新专业。

(二)新专业的检查验收:

学校将定期对新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促进新专业建设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

1.年度自检。学院每年11月初组织专家,对所属新专业开展年度自检工作,撰写自检报告,并于每年度12月初报教务处,合格者划拨后续经费。

2.中期检查。新专业招生后第二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合格者划拨后续经费。

3.结项验收。新专业第一届学生毕业的当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新专业进行结项验收,并视建设质量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业水平评估:

(一)学校建立专业水平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四至五年一轮的专业水平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二)评估的原则:

1.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同时,引导本科各专业科学发展,促进各专业遵循教育规律,明确专业办学思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专业的教学质量。

2.坚持多元的考察视角。把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与管理过程、教学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把社会需求、学生需求、学科发展需求结合起来。

3.坚持评价方式的科学性、可行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考察本科专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估影响本科专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7个方面。

(四)评估方式:

1.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本科专业评估采取各学院自评和学校组织专家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工作。自评期间要注意收集有关资料的佐证材料,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3.在自评基础上,各学院要认真撰写被评专业的自评报告及院长汇报提纲,既要依据《齐齐哈尔大学专业综合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全面总结,又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反映参评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情况,阐明专业建设的思路、目标、措施和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自我评价等,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自评报告、院长汇报提纲及需要展示的材料,报教务处。

4.召开学校评估专家组会议,进行校级本科专业评估:

1)评估专家组成员审阅并指导各学院完善上报材料;

2)专家组根据自评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深入各专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听取院长汇报;查阅与观测点相关的材料,包括试卷、毕业论文和其他材料;听课;考察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基地;召开学生座谈会;对学生进行测试;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毕业生质量信息的反馈等;

3)在以上工作完成后,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汇总结果,向学院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及整改意见;

4)评估专家组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分委员会汇报评估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通报全校。

5.组织经验交流,对优秀专业进行表彰,推广先进经验,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学院要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结合本专业发展实际,制定专业建设及发展方案,并报教务处。

6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力度,鼓励各二级学院设定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和审核,一般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按学院专业数量和建设项目划拨,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由学校划拨专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严格按《齐齐哈尔大学教学建设及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不当、专业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齐哈尔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齐大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齐齐哈尔大学本科专业带头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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